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