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资金计划安排;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及水质监测和检验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检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审核论证等环境监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