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