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