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应当以水质严重超标、严重缺水区为重点,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合理匹配资金,依法计收水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