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二章 投入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时应当按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