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村水利专项基金。农村水利专项基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