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及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