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统筹安排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