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统筹安排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