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环境有关的生产、建设、开发、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