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