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进行评价,制定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可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其产品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认定后,颁发绿色食品证书和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