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进行评价,制定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其产品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认定后,颁发绿色食品证书和标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