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在商品粮基地、城市副食品基地、出口农产品基地以及名、特、稀、优农产品集中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菜田等保护区。农田、菜田等保护区内的对农业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必须限期治理,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