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土地、森林、草原、大气、水等农业生态环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并协助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