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十九条已废止严格控制有害污水、气体、粉尘向农业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