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加强对农业用地的保护管理。对临时占用农业用地进行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复垦计划,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复垦后的农业用地必须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