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二十条已废止严格控制在农业用地和灌溉水源附近堆放有害固体废弃物。确需堆放的,应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采取防止渗漏、径流、扬撒等措施,按指定的地点堆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