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循生态规律,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农业自然资源,维护农业自然资源的正常增殖和更新能力。禁止掠夺式经营。防止农业用地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沼泽化和其他破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