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在农村中的企业的环境管理,对严重污染农业环境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农业环境的技术、设备和项目转移给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和个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