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在农村中的企业的环境管理,对严重污染农业环境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农业环境的技术、设备和项目转移给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和个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