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受上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监测,对农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鉴定,提供监测数据和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