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化肥、农药和地膜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事故进行调查、检查,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