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草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理,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环境质量标准,组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