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草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理,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环境质量标准,组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