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蔬菜生产者应当施用经过发酵无害化处理的农家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基本菜田造成污染。

蔬菜生产者不得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污水灌溉基本菜田,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泥或者垃圾用作基本菜田的生产肥料。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