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在基本菜田防护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可能污染基本菜田的工程项目。已建工程项目对基本菜田构成污染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关闭,并依法向蔬菜生产者赔偿经济损失。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