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基本菜田防护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可能污染基本菜田的工程项目。已建工程项目对基本菜田构成污染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关闭,并依法向蔬菜生产者赔偿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