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在基本菜田内擅自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四)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损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