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在基本菜田内擅自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四)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