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扶持基本菜田建设:(一)将基本菜田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二)制定补贴政策,支持新的蔬菜保护地建设和无公害蔬菜生产。(三)建立蔬菜生产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