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在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地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