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市、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统一的基本菜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