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四) 制止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