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水法律、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

(四) 制止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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