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用水计量装置,填报月取水量报表。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满负荷二十四小时连续运行计算水量。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