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验。年审工作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