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已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采地下水,已有的地下水源井应当逐步封停,并收回取水许可证。下列地区控制开采地下水:

(一) 已划定的地下水控制开采区内;

(二)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

在控制开采区内,一般不得批准新建自备水源井。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