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严禁凿制混采井。已有的混采井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限期治理或者回填,治理或者回填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在上层含水层污染的地区打井,上层止水措施应当保证质量。报废、废弃的水源井应当按规定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回填。未按规定回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回填,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