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量、水质监测站网,对黄河、水库等城乡供水水源地及企业自备水源井实施定期监测,发现有害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