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直接从地下或者黄河、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不得减免。所征收水资源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调查评价、管理、节水技术示范推广、节水技术改造、水政监察建设等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