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十九条已修改申请取用地下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凿井;凿井施工作业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成井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一) 成井位置平面布置图;(二) 成井柱状图和水文地质剖面图;(三) 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四) 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五) 其它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