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十八条已修改从黄河、水库取水的取水工程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的方式、地点、水量等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