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一) 申请书内容不明确的;(二) 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三) 与取水许可预申请不符的;(四) 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无效。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