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一) 申请书内容不明确的;

(二) 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 与取水许可预申请不符的;

(四) 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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