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扩大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预申请十五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有效期为一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