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扩大取水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预申请十五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有效期为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