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