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九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兴建水利设施,开发利用水资源。缺水地区鼓励无偿开发利用雨水及洪水。修建水库、水塘及钻凿取水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成后的水库和水塘有效取水量、取水井抽水量应当纳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配计划。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