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七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并根据其宗旨和章程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