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六条已修改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按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准予登记的情况,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