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八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可以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以下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备案前还应当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