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