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