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范围,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